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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一、救助政策法规大体分为三类:①因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政策法规②专项救助政策法规③临时救助政策法规。
1、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条例》。
2、城市低保的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生活保险标准的居民③在职工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邻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④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家庭成员收入是确定城市低保对象的关键。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策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5、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策列入财政预算。
6、对城市低保标准作出了一般性原则规定,即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7、城市低保金申请,审批和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②审批③发放。
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提出了如下城市低保的监督复核机制:①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低保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涵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②对经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低保金的手续。④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检查。⑤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9、1994年即颁布实施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后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10、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①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②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③提供符合基本住条件的住房④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⑤办理丧葬事宜。
11、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不得低挡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三、1、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2003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5年有关部门的颁布了《关于建立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2、《城市医疗救助意见》指出,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另一类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3、《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的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4、城市医疗救助遵循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
5、城市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6、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与审批须遵循以下程序:①申请②核查③审批。
四、1、建设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次年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2005年又发布实施了《城填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廉租住房》。
2、《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首先阐明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镇最氏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可以采取三种保障方式:即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须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②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③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⑤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5、申请人为非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策(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局面申请。
6、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7、关于退出:①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③因家庭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⑤将承租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1、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
2、被告人是视力听力语言有障碍的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授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机构。
4、《法庭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的实施作出了如下规定:①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开诞10日前。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诞3日前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⑤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授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⑥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六、1、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我国于2006年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地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的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要求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要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